1.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報 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增量留抵稅額。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退稅條件按照“享受條件”中第一條規定執行。 2.符合條件的微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4 月納稅申報 期起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符合條 件的小型企業,可以自 2022 年 5 月納稅申報期起向主管稅 務機關申請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 加快小微企業留抵退稅政策實施進度,按照《財政部 稅 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大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實施力度 的公告》(2022 年第 14 號)規定,抓緊辦理小微企業留抵 退稅,在納稅人自愿申請的基礎上,加快退稅進度,積極落 實微型企業、小型企業存量留抵稅額分別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前、6 月 30 日前集中退還的退稅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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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條件 | 1.納稅人享受退稅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納稅信用等級為 A 級或者 B 級; (2)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發生騙取留抵退稅、騙取出 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 (3)申請退稅前 36 個月未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 及以上; (4)2019 年 4 月 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 政策。 2.增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增量留抵稅 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 2019 年 3 月 31 日相比新增加的留 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增量留抵稅 額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3.存量留抵稅額,區分以下情形確定: (1)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前,當期期末留 抵稅額大于或等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 留抵稅額為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 稅額小于 2019 年 3 月 31 日期末留抵稅額的,存量留抵稅額 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2)納稅人獲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存量留抵稅 額為零。 4.納稅人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 允許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 例×100% 允許退還的存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 例×100% 進項構成比例,為 2019 年 4 月至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 屬期已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含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 字樣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 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 繳款書、解繳稅款完稅憑證注明的增值稅額占同期全部已抵 扣進項稅額的比重。 5.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生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免抵 退稅辦法的,應先辦理免抵退稅。免抵退稅辦理完畢后,仍 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留抵稅額;適用免退稅辦法 的,相關進項稅額不得用于退還留抵稅額。 6.納稅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稅款的, 不得再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納 稅人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性將已取得的留抵退 稅款全部繳回后,按規定申請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 返(退)政策。 納稅人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 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一次 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稅款全部繳 回后,按規定申請退還留抵稅額。 7.納稅人可以選擇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留抵退稅,也可 以選擇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納稅人應在納稅申報期內,完成 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后申請留抵退稅。2022 年 4 月至 6 月的 留抵退稅申請時間,延長至每月最后一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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