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各區(地區)稅務局,各派出機構,各事業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各區稅務局,各派出機構,各事業單位,市局機關各處室;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河北雄安新區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扎實做好稅務部門支持和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有關工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創新稅收精準監管方式,優化京津冀地區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天津市稅務局和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本《清單》適用主體為在京津冀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當事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扎實做好稅務部門支持和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有關工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創新稅收精準監管方式,優化京津冀地區營商環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天津市稅務局和河北省稅務局聯合制定了《京津冀地區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清單》,詳見附件),現印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本《清單》適用主體為在京津冀地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當事人。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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