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加大創新投入,支持我國基礎研究發展,現就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相關稅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對企業出資給非營利性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以下簡稱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用于基礎研究的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實際發生額在稅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稅前加計扣除。
對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接收企業、個人和其他組織機構基礎研究資金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第一條所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包括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具體按以下條件確定:
(一)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取得《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科研機構和公辦高等學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屬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二)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
1.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在民政部門登記,并取得《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
2.對于民辦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其《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書》記載的業務范圍應屬于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成果轉讓、科技咨詢與服務、科技成果評估范圍。對業務范圍存在爭議的,由稅務機關轉請縣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確認。
對于民辦非營利性高等學校,應取得教育主管部門頒發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記載學校類型為“高等學校”。
3.經認定取得企業所得稅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
三、第一條所稱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是指國家和地方政府設立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的自然科學基金。
四、第一條所稱基礎研究是指通過對事物的特性、結構和相互關系進行分析,從而闡述和檢驗各種假設、原理和定律的活動。具體依據以下內容判斷:
(一)基礎研究不預設某一特定的應用或使用目的,主要是為獲得關于現象和可觀察事實的基本原理的新知識,可針對已知或具有前沿性的科學問題,或者針對人們普遍感興趣的某些廣泛領域,以未來廣泛應用為目標。
(二)基礎研究可細分為兩種類型,一是自由探索性基礎研究,即為了增進知識,不追求經濟或社會效益,也不積極謀求將其應用于實際問題或把成果轉移到負責應用的部門。二是目標導向(定向)基礎研究,旨在獲取某方面知識、期望為探索解決當前已知或未來可能發現的問題奠定基礎。
(三)基礎研究成果通常表現為新原理、新理論、新規律或新知識,并以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形式為主。同時,由于基礎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存在失敗的風險,論文、著作、研究報告等也可以體現為試錯或證偽等成果。
上述基礎研究不包括在境外開展的研究,也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五、企業出資基礎研究應簽訂相關協議或合同,協議或合同中需明確資金用于基礎研究領域。
六、企業和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包括企業出資協議、出資合同、相關票據等,出資協議、出資合同和出資票據應包含出資方、接收方、出資用途(注明用于基礎研究)、出資金額等信息。
七、非營利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學基金管理單位應做好企業投入基礎研究的資金管理,建立健全監督機制,確保資金用于基礎研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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