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作用是區分同一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提供者,以方便消費者辨認挑選,因而相同或近似商品、服務上不能存在近似商標,否則易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商標法》亦明確規定禁止近似商標注冊。那么如何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呢?近似了就必須要放棄嗎?
商標近似的判定:
首先應確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于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
其次應從商標本身分析,商標局審查員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主要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并采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辦法,判斷商標標志本身是否近似,能否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相關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因為商標形式多樣,所以在審查近似商標的時候,需要分開來說,如下:
文字商標
僅字體或設計、排列順序不同。
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
字形近似。
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
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
在他人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表述含義基本相同。
此外,不僅對于中文文字,如果是英文或數字,對別人商標微乎其微的修改等。
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
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
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
像上面這些情況都是可以判定為近似商標的。
圖形商標
圖形商標判斷的主觀性相對文字商標更強,基本上就是“我看著挺像的”就不行。
圖形商標的近似與否,首先看的是構圖和整體外觀。讓人傻傻分不清楚的基本都不給通過了!
其次,如果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這樣也不行!
組合商標
如果是組合商標,被判為近似商標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不管你是文字部分和別人近似,還是圖形部分近似,一部分有問題整體槍斃!
就算拆開來看都不近似,可是其排列組合的方式,或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也不可以!
看到這里大家可千萬不要被嚴格的商標近似審查嚇到了,雖然隨著逐年商標申請量的遞增,商標近似的幾率越來越大,但如果真的遇到近似我們也不要放棄,可以通過換字、改字、修改圖形等方式對商標進行“整容”使相關公眾能夠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即可。近似并不是對商標下了“死刑”,但是要改變命運可能中間會涉及到一些專業性和技巧性的問題,自己無從下手時可咨詢專業的代理機構。
商標是品牌的雛形,也幾乎是創業路上的起點,希望每個申請者對每一枚商標的誕生都給予足夠的重視,申請人向商標局提交注冊商標申請時,務必要做好相應的商標查詢工作,以辨別所申請商標是否構成近似,進而提高商標注冊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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